【本期上線】:鹽城市財政局

本期采訪嘉賓:
鹽城市財政局黨委委員、副局長:俞全新
鹽城市財政局四級調研員:胡士華
鹽城市財政局農業農村處處長:趙仁杰
鹽城市財政局貫徹落實“惠企”二十條政策
市政府《關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業共渡難關的二十條政策意見》出臺后,市財政局高度重視,迅速響應,積極發揮財政職能優勢,多措并舉、全力以赴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
一是成立市財政局疫情防控保障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主要職責是貫徹落實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關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策部署,落實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資保障組相關工作任務,根據防控工作的實際需要,落實必要的經費保障及相關政策,推進疫情防控采購便利化工作,加強防控專項經費管理,指導各縣(市、區)財政部門做好疫情防控經費保障工作。二是全面梳理各項財政保障支持政策。為了更全面地落實財政保障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市財政局在第一時間內梳理了與疫情防控相關財政保障政策文件,聯合相關部門轉發文件,督促各地及時兌現落實到位。三是加快財政資金支出進度。建立急事急辦、特事特辦工作機制,快撥快投涉企資金,限期落實到位。對國家和省專項資金,督促主管部門立即分配,當日辦結。對市、縣兩級專項資金,能預撥的實行預撥,能簡化的按規定程序壓縮流程,保證資金及早撥付至企業、落實到項目,有力有效支持了企業生產經營。截至2月10日,全市財政已撥付各類涉企專項資金12.9億元,全市政策性擔保公司已為228戶企業提供擔保274筆、20.04億元,為63戶企業提供過橋資金73筆、9.9億元。

市財政局多措并舉 助力企業復工復產
鹽城市財政局積極應對疫情情況,主動作為,采取精準有效措施,減輕企業負擔、降低生產成本、穩定人員就業、保障要素供給,積極幫助全市廣大中小企業樹立信心、減少損失、渡過難關,切實保持經濟平穩運行,多措并舉全面落實支持中小企業共渡難關政策意見。一是加強金融信貸服務。設立規模6億元的市中小微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引導金融機構信貸投放40億元以上,融資余額150億元以上,用于支持全市所有中小企業,特別是受疫情影響較大的餐飲、住宿、旅游、商貿、客運、物流等服務行業的中小微企業。出臺資金池合作的應急措施,確保年末貸款余額高于上年年末余額,優先鼓勵網上辦理,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和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小微企業,在原有貸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對小微企業由農行直接進行審核并辦理貸款,事后報備后視同入庫。同時,提高貸款審批投放效率,符合條件的新增貸款辦理時間縮減為3個工作日、存量貸款在2個工作日內。企業還可通過網絡平臺發布融資需求,合作銀行在2個工作日內響應并提供服務方案,通過網上銀行或手機銀行申請并辦理貸款手續。二是提供擔保過橋保障。對有貸款需求的參與疫情防控重點骨干企業,主動配合銀行辦理相關的擔保業務,降低擔保費率,擴大擔保規模。對受疫情影響嚴重、到期還款困難的企業,積極為企業提供過橋資金。全面排查在保企業,了解疫情對企業的影響情況,溝通相關銀行按不抽貸、不斷貸、不壓貸要求,繼續予以擔保。對上半年擔保到期的企業全部進行電話回訪,并溝通相關銀行進行續貸,為一季度到期的企業向銀行出具了擔保意向書。積極對接我市直接從事防疫物資生產、銷售、運輸相關企業,主動溝通銀行提供擔保支持,免收企業保證金,降低擔保費率至0.5%。三是抓緊兌現專項資金支持政策。對市級工業和信息化、商務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服務業、科技等專項資金,加快審批審核,力爭一季度、確保上半年撥付到位。四是減免中小企業房租。印發《關于減免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生產經營困難的中小企業房租的通知》,對符合減免范圍的中小企業,減免2月份的房屋租金,限額10萬元以內。這里說的減免范圍為承租市級行政事業單位閑置辦公用房或業務用房、且受到肺炎疫情影響生產經營遇到困難的中小企業(符合工信部等四部門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個體承租戶如果受疫情影響經營困難的,也可納入減免房租的范圍。對承租后又轉租他人的,減免對象為實際受損的承租人。

問:農戶土地經營權發生流轉,如何申領農業支持保護補貼資金?
補貼對象原則上為擁有耕地承包權的種地農民。農民擁有承包權的耕地,經營權發生流轉的,應簽訂土地經營權流轉協議,并在協議中明確補貼資金受益方;未簽訂的,應補簽土地經營權流轉協議,并在協議中明確補貼資金受益方。補貼發放對象以土地經營權流轉協議中明確的補貼資金受益方為準。
問:哪些情形不得享受農業支持保護補貼?
1、已作為畜牧養殖場占用的耕地,以實際占用的面積為準。
2、已頒發林權證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還林補貼的土地。
3、成片耕地轉為設施農業用地,包括:在設施農業項目區域內,直接用于農產品生產的生產設施用地和附屬設施用地,如:工業化作物栽培的連棟溫室、水產養殖池塘、工廠化養殖池、育種育苗場所、農業生產中必需配套的檢驗檢疫檢測用地和環保設施用地等;農業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等從事規?;Z食生產的配套設施用地,如:晾曬場、糧食烘干設施、糧食和農資、農機具臨時存放場所用地等。
4、非農業征(占)用等已改變用途的耕地。
5、經相關人民政府認定,長年拋荒的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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